學生可能會被要求轉學,原因是他和小女朋友發生關係。

七年級時,他們倆在隱密處幾乎發生關係,被攝影機拍下,當然有陣風波。當時被要求要斷絕來往。此時我沒有帶這班,事情不歸我管。八年級,發現他們重新交往,於是女生的導師,重申前令,要他們斷交,學生也答應了,似乎也真地斷了。但在升上九年級時,發現他們又在一起,據學生自己說,是在八下時又在開始,而這次進展到發生肉體關係。東窗事發後,雙方家長協調,男孩轉學。(原本女生要轉學,但找了幾個學校,都不成功。所以轉為要求男方離開學校)。

八上發現重新交往時,我其實沒有阻止兩人在一起。因為男歡女愛,人情之常,我覺得這是不必也無法干涉的。我只跟男生說,要控制自己的慾望,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,是犯法的。男生也說知道、明白。但顯然師長的告誡,抵不過原始的本能,終究還是發生了。

但自己在處理此事,雖然我跟學生說,因為他行為不檢,違反法律,我要記他大過一次(直到此時,還沒有記。如果他真地轉學了,可能就不記了)。但我自己很懷疑,這種事,用記過(或者其它方法)處罰,有何意義?感情是無法勉強的,在這件事上,雙方你情我願,他們到底錯在那裡?發生關係,法所不容。我也明白這法律是為了保護青少年,但面臨這種Puppy Love,以法令處置,我還是覺得不妥。而所謂血氣方剛,自制力不足,其實大人們又好到那裡?不然世上怎有這麼多外遇之類的事?

是的,我們班這個男生,真地不太好。以作父親的心情,並不希望自己的女兒,和他來往。但如果女兒「盲目」於愛情,自己又能如何?而面對學生發生這樣的事,什麼才是「好」的處理方式。男孩轉學了,學校可能鬆一口氣,我們可能覺得事情已經結束,但我還是不明白,做為師長、父母,到底該如何面對?怎樣才能給學生真正的幫助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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