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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就有看到這報導,有人控告一隻熊。昨天中國時有篇投書:「熊熊出事,政府埋單」。投書內容在討論美國的金融危機,但我有興趣的那隻被控告的熊。以下是投書中,對控告熊的過程描述:

「一年多前,巴爾幹半島上的馬其頓,有位蜂農發現農場裡的蜂巢老是被攻擊、蜂蜜老是被偷。經過追查,才知道原來嫌犯不是人,而是隻愛吃蜂蜜的熊熊。為了嚇跑熊熊,蜂農想盡了各種方法,例如,在晚上開大燈、大聲放音樂,但都沒用,只要發電機沒電、音樂停擺,熊熊又來了。不勝其擾的蜂農,決定一狀告上法院。

馬其頓地方法院上週宣判,這隻熊熊有罪,必須賠償蜂農十四萬元馬其頓幣,相當於十萬元新台幣。不過,熊熊沒有主人,而且是受到法律保護不得獵殺的野生動物,所以,法院只好判決,要當地政府代為支付這筆賠償金。」

我在想,在臺灣如果有人去法院控告一隻狗(野狗),會不會被檢察官或法院轟出去?或者跟我們引述法律條文,說什麼法律客體不對,或者諸如此類深奧難懂的東西,就是告訴我們:不受理,這事管不著。這樣看起來,馬其頓的法院好像保謢人民週全一些。而且判決農民勝訴後,因為熊沒有主人,所以由政府負責賠償,嗯……確實是盡其所能地保障人民權利了!

我會特別想這件事,是因為臺灣彌猴雖然族群日益龐大,但仍是保育類動物,不能獵殺。但牠們常會去採摘果實或做出其它危害農民生計的事。農民想盡辦法驅趕,但通常成效不彰(一如那個馬其頓農民),農民很火大,但又不能獵殺,而自己的損失又很慘重,怎麼辦呢?這個馬其頓法院的判決,給我一個想法:可不可由國家出面補償?當然這是個很不成熟的想法,也許實務上會有困難要克服,例如:如何認定損失多寡。也許我們該找些經濟學家,看看在能不能由經濟學的角度,找到確實可行的補償方案。

我的想法衹是,政府如果要保育某些生物,就應該解決因保育帶來的問題,而不是讓人民自己去解決或者承擔損失。前述提供補償衹是因新聞而起的念頭,相信在集思廣益下,會有更周全的辦法。如果政府都不管,那麼希望臺灣的法院,也能接受農民去控告山上的野猴子,判決勝訴後,讓政府負責出錢!(嗯…依臺灣政治現實,大概會吵該由中央政府出,還是地方政府出!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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